:D}xT] 52/^>=t 关于《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z<ptrH http://lhsr.sh.gov.cn/sites/ShanghaiGreen/dyn/ViewCon.ashx?ctgId=36ce0624-66b4-470c-9f7b-22682eaec705&infId=95a37821-4f9d-4cb9-8ec2-1713a0552645 5R?iTB1, 目前,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正在进行《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改工作。《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现将《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oOBN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B4mi.;@i 来信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68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00040
KR%p*Nh+C 电子邮件地址:
lljfgc@126.com N-]h+Cnyu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为2018年6月11日。
\gki!!HQ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OZXl 2018年6月4日
Xgn^)+V: \A*#a9"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征询意见稿)修改说明 $dFEC}1t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已列为2018年市政府规章修改正式项目。我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起草形成了《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征询意见稿)。
;gTdiwfgZ= 一、修改必要性
}N:0%Gk[; 《管理办法》自2003年4月3日(上海市政府令2号)颁布实施以来,对东滩鸟类栖息地建设、欧-亚-澳候鸟种群保护和崇明东滩本地生态系统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2005年东滩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速度和保护管理力度逐年加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保护区内从事养殖、采集、无人机进入保护区、携带捕猎、捕捞工具进入保护区、越过警示标识进入科研监测设施周边的限制进入区域、非法占用保护区范围、擅自修建设施等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改颁布,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提出了愈加严格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需要对照新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E).Nu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52q@&')D4M 本次《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5'?K(Jdmp (一)关于对相关名称表述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
_OZrH(8 由于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在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已经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此本次修改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并对涉及保护区名称的条款进行统一修改,将第一条、第二条中的“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统一修改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将第一条中的“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修改为“提升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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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另外,崇明县于2016年“撤县改区”,涉及崇明县的相关表述在条款中进行了统一修改,将第四条、第六条中的“县”修改为“区”。
q El:2 < (二)关于涉及到相关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发生变化的内容
`]_#_ 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后,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应当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函〔2013〕129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涉及到相关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根据《条例》第二条将《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经国家批准依法在崇明东滩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二是将第七条修改为:保护区依法划定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具体范围、界线和面积以国家批准的为准。三是考虑到保护区范围调整和保护区功能区域调整的审批主体和程序国家已有规定,将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保护区及区内功能区域范围的调整,由市林业局会同崇明区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上海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市环保局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其中,涉及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涉及保护区功能区域范围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0qnToV; (三)关于对照新修改的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
(ST/>")L 对照《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对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分别设置条款明确管理要求。删除第十条(保护区生产活动和设施的管理),删除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的人员控制),分别按照现行的《条例》对于核心区、实验区和缓冲区的管理要求进行修改,对照上位法《条例》立法体例对核心区、实验区和缓冲区的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条款,作为修改草案第八、九、十条。同时,结合东滩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具体行为予以进一步明确,修改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处。确有困难未能及时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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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Q w (四)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6\-fw 对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禁止行为,按照已有规定执行,《管理办法》不再重复设置专门条款,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采用投毒、网捕、射杀等方式猎捕鸟类相关内容,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猎捕鸟类的法律责任,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对于近年来新出现的诸如在保护区内从事养殖、采集、无人机进入保护区、携带捕猎、捕捞工具进入保护区、越过警示标识进入科研监测设施周边的限制进入区域、非法占用保护区范围、擅自修建设施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自然保护区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修订草案第二十、第二十一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了罚款额度。
ha1 J^e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出了相应调整和优化。
0yfmQ=,X CA7tI >y_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案)》(公众意见征求稿) >#Y8#-$zc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0\Y3m 为了加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Yl% Ra1 第二条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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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经国家批准依法在崇明东滩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8/u3 第三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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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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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K<e:Y 第四条 (管理部门)
?9mFI (r~ 上海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会同崇明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市林业局所属的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w [I%Id;E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R{NmWj['Mg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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